律师解答:
民间借款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果合同是有偿的,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应就利率的高低作出约定。约定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但必须合理,严禁高利贷。高利贷的标准,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也不得计算复利,搞利滚利,否则按照实际借贷额计息或将已收取的复利返还借贷人。合同约定借贷是有偿的,但没有约定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依《民法典》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出借人应当特别注意,如果出借人的内心意愿是订立有偿借款合同,就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条款。另外,《民法典》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无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偿还期限已届满,借贷人未按期偿还,或者未规定偿还期限,但出借人再三催告后,借贷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除要求借贷人偿还本金外,还有权要求借贷人支付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借款合同不再区分借贷双方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区分出借人是否为金融机构,只要借款合同对利息未作约定,均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借款合同利息约定不明时的处理规则,如果借款合同主体均为自然人,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借款合同的主体有一方不是自然人,那么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分以下层次进行处理:(1)当事人应当就支付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经重新协商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当按补充协议的内容执行。(2)如果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3)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利息标准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511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的规定,以订立借款合同时合同履行地的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