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2月20日工商总局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公司法人、合伙公司、个人独资公司及其分支组织、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公司,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公司年检。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规则改革方案》提议,自2014年3月1日起取消公司年检改为“年报”公示规则。公司应当按年度在限定的时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看。公司“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交纳给钱情况、资产状况等,公司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能够对公司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体检发现公司年度报告掩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未按限定时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公司,工商机关会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在3年内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能够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超出3年未履行的,工商机关将其永久列入严重违法公司“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