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狗归公安、畜牧、城管执法、工商、卫生部门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和规定,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类的管理目前尚无全国性的规定予以规范,但从已经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来看,多数城市由公安机关主管犬类的登记、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