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改判死刑:
1998年3月1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明江、杨勇、张洪斌轮奸歌舞厅女服务员长达8小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葛明江、杨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作出再审决定,以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于2000年7月7日改判葛明江、杨勇死刑立即执行。2002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葛明江、杨勇的死刑判决。2006年2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忻元龙绑架9岁女孩杨明睿并撕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忻元龙死刑立即执行,忻元龙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二审改判忻元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女孩杨明睿的父亲杨宝风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出抗诉。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忻元龙死刑立即执行。2009年12月11日,忻元龙被注射执行死刑。死缓期间犯事,执行死刑:
2006年1月19日,刘俊杰、王兵两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12月8日,刘、王两人伙同另两名囚犯打伤两名狱警、一名监狱雇工后越狱逃跑,后被抓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俊杰、王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犯暴动越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俊杰、王兵于2009年1月15日被执行死刑。吴奉志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原判决,交付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2006年1月2日,吴奉志伙同另一名死缓犯邱云亮(已超过两年考验期)翻墙脱逃,后两人均被抓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吴奉志有期徒刑五年,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报请上级法院核准,对吴奉志执行死刑。2009年5月21日,刘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刘勇被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同年12月8日,刘勇与同监囚犯曹某在监狱三监区五号楼二楼学习室内打乒乓球时发生争吵,用拳头将曹某的鼻子打成骨折。2012年11月28日,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死刑执行命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刘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