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630元(含)以下;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行为;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