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破产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发生终止的法律效力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应该缴纳到何时,由谁缴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作出了明确的规章,欠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当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而具体的费用,应该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章执行,从该企业的破产财产中优先获得清偿,同时包括用人单位因为劳动合同终止而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薪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章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薪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