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换证办理条件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