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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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女婿对岳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女婿与妻子是姻亲关系,只根据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律法规对妻子有相互忠实、相互扶助的义务,对配偶的父母没有法定义务。所以:肯定的说,女婿对岳父岳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不是“应当”赡养。
2、她是家里的独生女、过世:她父母应当以取得的政府独生子女家庭补助、或是参加社会养老、或是与其他人以自己的财产签定遗赠抚养协议等形式来解决养老问题。
3、如果女婿出于对妻子的尊重和爱,自愿承担对岳父岳母的赡养:是公民自愿的行为,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道德,国家会鼓励、社会会尊重。所以:养与不养,全凭自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