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离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
3、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一、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具体如下:
1、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的;
2、军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军人一方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军人一方有其它重大过错的。
二、军婚保护设立的原因具体如下:
1、相当多的军人驻守在边关、海防及远离城市的军营内,长期不能与家人团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保护军婚是国防建设、稳定军队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需要;
2、权利与义务总是相对的,军人由于履行特殊的义务而比普通公民付出的更多,那么军人就应该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的权利;
3、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提高,部队待遇,服役条件的改善,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军人的状况,也是解决军人婚姻问题的根本途径;
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影响和制约军人婚姻家庭的因素增多,同过去相比,我国目前的军婚保护工作不容乐观,特别是在一些边远艰苦的基层部队。
综上所述,军婚和普通人结婚是有些许差异的,而且军婚还受到刑法保护,这是因为军人的职业具有特殊性,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