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公益性岗位”是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名词概念,目前还难以从政策上对其范围作一明确规定。因此,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
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同样需要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在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的情况下,公益性岗位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保。
劳动者社保的办理、缴纳问题可向社保征缴部门提出。因未办理社保导致的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及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用人单位应当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