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未成年特殊的心理因素。从未成年人本身来看,未成年人特别是十三四岁左右的少年正处于心理断乳期,这一时期也是最容易偏离正常轨道的“多事之秋”,由于孩子成长的需要,会有一段“离经叛道”的心理历程。这个年龄段,是孩子成长的敏感期,在处理事情时往往凭身强体壮,易冲动,好动感情,自制力能差。他们和成年人一样有各种各样的需求,如果这些需求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很可能会不计后果,铤而走险,踏上违法犯罪之路。他们自我意识增强,行为趋同于成人,喜欢表现自己,渴望得到别人认同,自控能力弱,逆反心理强、情绪易偏颇,容易受到各种不良风气影响和侵蚀,尤其是在内心郁积的困惑或愤怒得不到释放时,就有可能采取暴力方式。另外,由于现在的未成年人大多是独生子女,受家长的过度宠爱,在性格和心理上极易染上心胸狭隘、自私、任性、凡事以自我为中心的毛病,并表现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一旦遇到冲突和挫折就会把这种不良心理表现出来,最终有可能酿成校园暴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