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关于“举报非法出租屋”,目前我国并未有统一的法律调整,但各地基本都有自己执行的文件。在深圳就有着明确的“举报出租屋违法行为“的办法,并且举报人还可以获最低100元,最高3万元的奖励。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房屋租赁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房屋租赁违法行为,加强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根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房屋租赁执法的具体实际,制定《深圳市房屋租赁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对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举报房屋租赁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处理,并对有功的举报人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办法规定,一旦发现(一)将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的;(二)出租屋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三)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四)未依法呈报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的;(五)未如实填写租住人员信息或者未依法办理租住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六)违法转租的;(七)房地产经纪机构未依法报送房屋租赁中介材料或者违法开展房屋租赁中介经营活动的;(八)物业管理公司未按时报送出租屋和业主或者管理人基本情况,以及未及时报送承租人员信息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租赁行为等房屋租赁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进行举报。可以通过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公布的举报电话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直接向市、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举报。
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审查、登记。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