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土地追溯期限分为不同的情况。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应该以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和受让方实际占用、使用土地两个行为完成的时间作为是计算追罚时效的起始时间。转让方实际取得价款、实物的行为是具有连续状态的,以最后一次取得价款、实物之日为非法转让行为终了之日。受让方已退出占有、使用土地的,以退出之日作为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终了之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