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资格。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的,应当建立《家庭病床工作制度》,并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建床条件。家庭病床的收治对象应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家庭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适用于符合住院条件又可以在家庭治疗的晚期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致瘫、骨折或骨关节损伤不能行动、长期卧床不起或70岁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的情形。符合建床条件的参保人应在参保地申请建立家庭病床,不受理跨统筹区建立家庭病床的申请。
(三)建床申请。由患者(或其监护人)提出建床申请,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建床条件和患者情况确定予以建床的,填写建床申请表(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制表),指定责任医生、护士后,须报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四)治疗周期。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次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一个参保年度内,原则上最多建床3次。
家庭病床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病人,因住院治疗有困难而又适合在家庭治疗的,由本人书面申请家庭病床,经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报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审批同意,方可建立家庭病床,并纳入服务协议考核范围。
(五)医疗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按住院医保待遇规定比例支付。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00元。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实行限额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每人每天控制在200元以内。费用在限额指标以内的据实结算,超过部分不予支付。
(六)家庭病床的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参保人个人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