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一)基本材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其它情形及需提供的材料:1、随迁人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不用提供。验原件);2、随迁人居民户口簿(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3、结婚证(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4、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离婚且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5、随迁人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登记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6、亲属关系材料(申请人入户配偶或子女房产的,需提供亲属关系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证、收养公证、公证部门亲属关系公证、能清楚反映关系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7、产权人身份证号码、房产权证编号(或购房合同编号)(迁入自有房产的提供,用于查询入户地址信息。房产所有权为两人或以上共有的,申请人须在房产信息核查结果上签写“本人已征得房产共有人XXX同意入户该房产,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8、集体户口本扉页(申请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需入户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入户地集体户口本扉页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在市内无自有房产且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入户工作所在地镇街(园区)新型社区集体户的,免提供本项依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