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分类,从结构上来看,可分为两类。1、任意共犯:一人能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共同实施的情形。如盗窃罪,一人可以实施,二人三人也可共同实施。2、必要共同犯罪:由二人以共同实施才能完成的犯罪。如聚众持械劫狱罪,重婚罪。从作用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从分工上来看,共同犯罪分为帮助犯,教唆犯,实行犯。
共同犯罪的分类有哪些
(一)任意共犯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二)必要共犯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
关于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的法律问题。
一、什么叫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分类?
共同犯罪的分类指的就是按照同一个类别,对于共同犯罪来进行一定的分类。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种形式是什么?
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2、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在当代的社会,针对共同犯罪,按照我们国家《刑法》当中的规定,是需要区别不同的人在不同的犯罪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然后来进行定罪量刑的,通常情况之下共同犯罪,包括有普通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已经形成了犯罪集团的犯罪,这就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
相关内容: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判缓刑吗
一、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判缓刑吗
两人共同犯罪的主犯能否判缓刑需要看是否满足判处缓刑的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对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怎么处罚:
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刑法执行过程中,对其减刑、假释应作从严掌握。
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主犯的处罚并没有什么从宽要求,所以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对主犯的处罚是比较严格的,但这也是相对而言。若没有对从犯、胁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罚,自然也就不能凸显对主犯处罚比较重。但如果主犯也符合缓刑条件的话,最终也是能适用缓刑。
金融犯罪的分类具体是怎样的
对金融犯罪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客体分类法。在《刑法》分则中,以金融犯罪侵犯的不同客体为标准,对金融犯罪进行分类和排列的方法称为客体分类法。按侵犯的客体,可将金融犯罪分为8类:1.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运输、购买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5种犯罪。2.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犯罪。包括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种犯罪。3.危害信贷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5种犯罪。4.危害证券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7种犯罪。5.危害期货管理犯罪。包括编造并传播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罪,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罪。有关期货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可与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同罪名。6.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犯罪。包括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3种犯罪。7.危害外汇管理秩序犯罪。包括逃汇罪和骗购外汇罪2种犯罪。8.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这里仅指洗钱罪。洗钱罪既是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又是危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洗钱犯罪首先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因它使大量不受国家监控的赃款流入流通领域,使金融系统产生混乱,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洗钱犯罪由于行为方式不同,可能破坏不同的金融管理秩序:提供资金账户,使赃款存入金融机构,则破坏信贷资金管理秩序;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则可能破坏外汇管理秩序;协助将财产转换为金融票据,则将可能破坏金融票据管理秩序。正因为如此,洗钱罪是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属于独立的一种犯罪,故将其单列。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有哪些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实行犯的犯罪中止是怎样的
共同实行犯的只要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认为全体共同实行犯均为既遂。
如果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实行犯仅仅在实行过程中消极地停止犯罪,而并未积极阻止其他共同实行犯的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行为实行完毕而犯罪未达既遂时,采取了防止结果发生的行为却未再奏效,则其自动停止犯罪不能构成犯罪中止,只能根据结果是否发生构成既遂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