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何时结束?

律师回答
摘要: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和方式各国立法略有不同,但总体上包括和解整顿、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费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等情况。在终结后,破产机构解散,但仍需处理遗留事务。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是指引起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事实。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产法和德国破产法大多将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分为破产分配终结、因强制和解的成立而终结和因破产废止而终结。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也将破产程序的终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因调协成立而终结;二是因最终分配而终结;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终止而终结。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终结方式也有三种:其一,由和解整顿程序完成引发的终结;其二,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其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的终结。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各国破产立法中有关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大同小异,不同点主要是和解协议成立后是否终结破产程序。我国破产立法对此采取否定态度,即规定和解协议的成立只产生破产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顿程序开始后,视和解整顿程序进行的结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终结方式。总体说来,破产程序可因以下事实的发生而终结。
律师提醒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延伸阅读
结语:破产程序终结是破产案件的重要节点,意味着企业或个人已经完成了和解与整顿,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或者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根据不同国家的破产立法,终结原因可能包括破产分配终结、强制和解的成立或破产废止等。在终结后,破产机构会解散,但若存在未完结的诉讼或债权确认诉讼等遗留事务时,破产清算组仍需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了解破产程序的终结条件,并在终结后继续处理相关事务,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宣告 第一百零八条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一)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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