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生儿子,是指和父母之间有直接血缘关系的孩子,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除血缘关系不同外,其他的区别不大。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
一、继子女能否继承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可以继承生父母的财产,也可以继承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的财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一般分以下情形。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形成扶养关系,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二、断绝父子关系有哪些法律程序
自然血亲关系,法律上是不能解除亲子关系的。法律上可以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有什么法律规定
(1)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其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再婚时应是未成年人;
(2)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或继母的配偶应享有直接的抚养权;
(3)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特殊情况除外;
(4)抚养事实达到一定年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