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监察委由哪些部门组成,此前已有规定。去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明确,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正是因为有了这些部门的加入,监察委能把此前分散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的反腐败资源力量整合在一起,履行监督、调查、处置3项职权,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从而建立起一个“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