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强制举措嘛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举措。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章,行政强制举措,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因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也属于行政强制举措。
二、行政强制举措程序
实施的程序包括:
一是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举措前,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的申辩。
二是告知。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举措,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举措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采取人身强制举措时,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或事后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举措的行政机关和地点,告知和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三是实施。行政强制举措应当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及行政强制举措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