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一般有两种,分别是行政机关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另一种是被许可人以违法的手段获得的行政许可。
1、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启动。《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2、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执法检查中,或者是群众举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行政机关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必须启动撤销该行政许可的程序。
一、行政机关不予许可又不说明理由合法吗,该怎样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逾期不答复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当地书面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前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前行政诉讼维权。
二、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这主要针对于法律、事实、条件等因素非常清晰明确的许可事项,可以即时作出行政许可规定。
20日是法律规定的原则性的期限,在法律、法规没有另外规定,也没有其他需延长许可期限的法定事由出现时,所有的行政许可都应在20日内出作决定。
在原则性的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本行政机关负责人,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可迳行作出延长10日的行政决定,但应将延期的理由告之申请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延期需要什么样的理由,但行政机关不能因为自身的原因而随意延长。
行政许可需经多个部门实施的,往往需要更长的时间。所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时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止的总的时间期限不得超过45日。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对下级行政机关初审的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限仍然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应当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说明理由,本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可批准延长10日。如果有多个初审环节的,各个初审环节的审查期限均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适用第四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