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这些债权人作共同原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_x000D_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_x000D_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_x000D_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