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法官有依法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法官教育培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归口负责、分级实施的制度,坚持以政治能力、职业道德素养、司法能力培训为重点,并注重综合素质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法官素质和能力,以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其师资实行专兼结合,以兼为主。
【法律依据】: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三条 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政治统领。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摆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最突出位置,使之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党性党规党纪教育,提升法官政治素养和政治能力,教育引导广大法官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二)坚持按需施教。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实践导向,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为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服务,全面提高法官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
(三)坚持分类分级。把教育培训的普遍性要求与不同类别、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法官的培训需求结合起来,精准施训、靶向教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从严管理。建立健全法官教育培训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法官教育培训,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