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物上代位性。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4、从属性。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消灭。
5、追及性。不论抵押船舶落入何人之手,船舶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船舶行使其权利。
一、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致使船舶所有人的所有权丧失或与所有权人脱离的一种法律现象。实践中,船舶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船舶所有权的转让。主要包括船舶买卖、赠与等。
(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灭失。如船舶被拆解,船舶沉没大海无法打捞,船舶失踪等。
(3)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消灭。如法人船东破产、解散或被依法撤销,船东本人死亡等。
(4)船舶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指国家依法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船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也需向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否则不可对抗第三人。
二、需要登记动产物权有哪些
动产物权的设立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实践中会就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进行登记,以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