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意串通如何认定
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股权的双重转让等。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恶意串通有哪些构成条件
1、客观上恶意串通行为人进行了串通的行为并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2、主观上,恶意串通双方都要求具有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并且明知恶意串通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利益损失而故意而为之。恶意的目的要求双方都具有,否则不属于恶意串通。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的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