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如下: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如何确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合同,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常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如下: ()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个地方各人民法院对这类运输合同纠纷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另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有什么规定
关于各类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可以分几个部分:第一,在各类合同中有两类合同民诉法做了特别规定:保险合同 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合同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第二,对于其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若当事人①未选择或②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③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或④选择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在②③④情形下,协议无效) 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第三,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购销合同:①双方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②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③若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其一,送货方式: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
运输合同纠纷较一般合同纠纷复杂,它涉及到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合同、是否造成货物毁损、是否按时运到,收货人是否履行收货义务等。从便利审判与诉讼以及存在实际联系的角度出发,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适宜的。目的地是指客、货运输的最终到达地。运输合同可能是单一的运输工具来完成,比如由路上运输或者水上运输或者空中运输单独完成,也有可能采取的是多种运输工具联合运输,路上运输还存在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之分。采用不同的运输工具,就可能形成是由普通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的问题。实践中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是采用单一运输工具,则按运输工具不同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采用水运,则由海事法院管辖,采用铁路运输,则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如果是采取联合运输,根据具体情况,凡是与海事有关的,由海事法院管辖,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联合运输中,如果同时存在水运和铁路运输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法律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在这处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选择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