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教唆犯。
近亲属作为受贿罪的教唆犯的情形,一般表现为近亲属开导、劝说、指使、甚至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初次受贿时一般开始并无受贿犯罪故意,其犯意往往是经其近亲属教唆、逼迫而产生,其后可能因形成心理定势、侥幸心理增强多次实施受贿犯罪行为。近亲属作为教唆犯,根据其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定属主犯还是从犯,如近亲属仅实施一般的开导、劝说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近亲属的言语影响下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则近亲属一般认定为从犯;如近亲属采用指使、胁迫方式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受贿犯罪行为,在受贿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则应认定为主犯。
2、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帮助犯。
近亲属作为受贿罪的帮助犯,一般表现为近亲属用各种方法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创造必要条件,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积极进行谋划,或事先与国家工作人员商量,事后帮助其转移赃款赃物,对行贿人、知情人进行言语威胁,要求其保密等。对近亲属在受贿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一般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3、近亲属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实行犯。
对于近亲属能否构成受贿共同犯罪的实行犯,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受贿罪作为身份犯构成的犯罪,没有特殊主体身份的人只能构成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或帮助犯,不可能构成实行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