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6、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