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深圳安居房共同申请人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申请人需要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人才安居政策中规定的领军人才、新引进高级人才(2010年5月14日后引进的正高、副高)和中初级人才(本科及以上),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属于以下特殊群体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限制: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优待、优抚对象;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于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安居型商品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本条规定的购房条件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