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