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取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经营银行业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的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文告知申请人。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特殊情况包括需要核实、审查相关材料等,这些都可能会导致审批时间的延长。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延长期限前向申请人告知并征得其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申请。同时,如果银行业监管机构不予批准,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发文告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再次延长30日,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