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重整期间债务能否起诉

律师回答
摘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但未终结的债务人民事诉讼应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有权提前到期,但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存在争议。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诉讼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诉讼继续进行。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未到期的债务提前到期,对此,没有争议,而如果该债务有保证人担保,此时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也提前到期,普遍的观点是不能提前到期;相应的,如果债务没有到期,保证人破产,此时普遍的观点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能视作提前到期,以保证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对于保证人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则存在较大的争议。
延伸阅读
公司重整期间债务诉讼的法律限制和程序
在公司重整期间,债务诉讼受到一些法律限制和程序的约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公司重整期间需要遵守一系列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平和合法性。首先,债权人需要向重整管理人提出债权申报,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其次,法院将根据债务的性质和重整计划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或限制债务的起诉。在诉讼进行期间,债权人可能需要参与听证会、提供证据,并遵守法院的决定。总体而言,公司重整期间的债务诉讼需要遵守特定的法律程序,以确保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处理。
结语: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直到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方可继续进行。对于未到期的债务,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视为到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提前到期。然而,对于有保证人担保的债务,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存在争议。同样,如果保证人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否提前到期也存在争议。在公司重整期间,债务诉讼受到法律限制和程序的约束,债权人需要遵守相关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公平和合法性。这些法律程序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并确保债务诉讼的公正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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