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和寄存人就应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中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根据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保管人保管了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寄存人就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对价,以实现保管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以保管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而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保管义务,采取各种措施,以保证保管物的完好无损。如果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和对价性,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也就是寄存人的主要权利,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保管人的主要权利,即保管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取保管费,而寄存人的主要权利是其保管物得到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