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一、公司清算程序是什么
1、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3、破产财产分配
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清算终结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5、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二、公司破产流程
1、破产申请
根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向法院申请破产。
2、法院裁定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3、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相关人员包括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4、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清算组正式成立,并进驻破产企业后,清算组便正式替代破产企业以其自身名义进行运作,对破产企业的全面接管。
5、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以确定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和企业的财产价值,为下一步的财产处置提供依据。
6、破产财产的清理、清算: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7、召开债权人会议
由于公司破产清算,可能使债权得不到清偿,或者得到清偿的比例极小。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最高权力机构。
8、注销原破产企业登记,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正式撤消。破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正式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