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要约的条件:
第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数个特定人发出,即受要约人原则上应当特定。
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后,应当具有在合同成立以后,向不特定的受要约人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图。
要约不是单方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意思表示,所以在把握要约的性质的时候要有所注意。要约对于合同签订有重要作用,要约的发出也要注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