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作为"与"不作为"的概念是什么
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基本方式。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刑法》中的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如故意用刀将人杀死,就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应该指出,不能把作为等同于亲手实施的行为,作为除了包括犯罪本人亲手实施的积极活动外,还应该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借助他人的过失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法。
2、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刑法中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消极的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即应当去做而不去做。最典型的犯罪就是“遗弃罪”。
应当指出,刑法中的不作为应该具备这样的要件: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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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履行是不作为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而没有履行又是以能够履行为前提的。能够履行是一个履行能力问题。如果行为人虽然没有履行作义务,但根据实际情况,根本不可能履行,仍然不发生不作为的问题。
1、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因此,在认定有没有履行的时候,不能简单地以行为人的身体动静为标标准,而是应该以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是否得以实施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身体活动,但这一身体活动并非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的作为,因而仍应视为不作为。
2、能够履行
能够履行是指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是否具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可能性,应当根据事实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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