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的嫁妆一般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为一般情况下,嫁妆是女方的父母赠与女方的财物,除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约定归共同所有外,应当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一、离婚财产怎样分割嫁妆
对于陪送嫁妆赠与行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视为女方家属婚前给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如果离婚,仍然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2、婚姻登记后陪同的嫁妆,如果女方家属不明确是给某方的个人礼物,则认为是给夫妻的礼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婚后赠与,男女双方可以同意归所有或共有。
对于彩礼,如果男方在下列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双方再次离婚;
3、给付彩礼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给付彩礼人生活困难的,双方再次离婚。
二、离婚时嫁妆该如何分割
结婚登记前后给的嫁妆,离婚时归属大不相同。
嫁妆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的,应当视为女方家庭对即将出嫁的女儿,为帮助其婚后生活而赠与的财物,属于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应视作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但如果嫁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女方家庭赠与的,则应理解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嫁妆是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因其具有人身专属性,《民法典》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