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产假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可享受最长158天的产假。我国相关条例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在此基础上可延长女方生育产假60天,共计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分娩时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42天的产假。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