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低保证:
1、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2、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3、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4、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6、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
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