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当债务履行期届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要由保证人代替其履行债务,从这种意义上说保证人也叫作第二债务人,同为债务人,保证人理应享有主债务人所有针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在司法实践中,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具有一下几个特点:第一,对于债务人的抗辩权,不管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的保证人都可以行使;第二,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抗辩权,不受债务人的影响,就是说不管债务人是否放弃了行使其抗辩权,保证人都可以行使此权利;第三,保证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抗辩权,而不是以债务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来行使这一权利的。
一、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哪些
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包括: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导致债权人找不到债务人,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将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将纳入破产债权,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4、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因此保证人有权处分其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什么
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是:
1、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只有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为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条件,保证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强制执行程序中随时行使先诉抗辩权;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担保责任,而不是不承担担保责任。
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连带责任担保人不能盲目承担担保责任,而是可以根据法定理由对抗债权人的要求,拒绝或者延迟履行担保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