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
1、乘客候车时应提前打开“健康码”配合查验,乘车时先向工作人员出示本人有效的“健康码”绿码后,再进行刷卡乘车。持“健康码”黄码或红码人员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并按相关规定处置。
2、无智能手机的老人、儿童乘客或其他不能熟练使用手机的乘客,可由同行家人按规定代为线上申报和生成“健康码”,由同行家人代为出示,也可彩色打印成纸质件携带备用(彩色打印的“健康码”须显示为绿码,且打印时间在7天有效期内)。
3、不能亮码出行的乘客,可请所在社区出具相关说明或出行证明,乘车时主动向驾驶员或者车上工作人员展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