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流程怎么走
(一)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管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除人民检察院管辖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三)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四)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被告人不能上诉。对判决不服,只能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起申诉。
二、刑事案件办案要多久时间
(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
1.传唤、拘传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刑事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用一句话概括,一般情况的3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批捕期限: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4.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内;案情复杂的,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偏远不便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这四类案件,经省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对于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2个月。在这个期间,最长可以有7个月的侦查羁押期限。
5.取保候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监视居住期限:不超过6个月。
通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的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最短为12小时+3日+7日+2个月=2个月又10天又12小时。最长为24小时+30日+7日+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8个月又8日。
极端个例,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非羁押类案件,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期限=传唤、拘传期限+取保候审期限/监视居住期限。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期限
1.羁押类案件审查起诉期限:通常情况下为1个月内,案件重大复杂可延长15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内,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重新报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则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起算即仍为1个月内,重大复杂仍可延长15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为限。因此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最短为1个月内,最长为6个月又15日。
2.非羁押类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取保候审案件为1年,监视居住案件为6个月。
3.认罪认罚的速裁程序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期限:通常为10日,可能判处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可延长至15日。
一语概之,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最短的可在10日内办结,最长1年内办结。
(三)法院审判阶段的办案期限
1.法院一审审限:通常情况下法院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3个月。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者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交通偏远不便的、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犯罪涉及面广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仍不能审结的,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长1至3个月。
2.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审限重新计算:在案件审理期间,检察人员因补充侦查而申请延期审理的,检察院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并申请法院恢复审理,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3.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案件:速裁程序案件应在1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在15日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20日内审结,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在一个半月内审结。这期间,最短的审限为10日内。
4.上诉、抗诉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5.二审审限:通常为2个月,经省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2个月,仍需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审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6.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审限重新计算。
同时,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故法院审判阶段最短10日内审结,最长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