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腿骨折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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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腿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要看治疗后的恢复情况,通过鉴定才能作出。根据伤残情况,可能八级或九级或十级伤残。九级伤残标准包括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
大腿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要看治疗后的恢复情况,通过鉴定才能作出。根据伤残情况,可能八级或九级或十级伤残。
二、九级及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1.九级伤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2.十级伤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延伸阅读
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一些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工伤伤残鉴定标准存在误解,导致工伤职工未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为此,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解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伤残鉴定是指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伤残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其中,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在工伤伤残鉴定中,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有权参与鉴定过程。工伤职工可以委托一至二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中请伤残鉴定。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大腿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需要由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具体要看治疗后的恢复情况,通过鉴定才能作出。根据伤残情况,可能八级或九级或十级伤残。

九级伤残标准如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后;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十级伤残标准如下: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II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四条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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