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辅助身份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中国公民为户口簿、护照、机动车驾驶证、居住证、社会保障卡、军人和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工作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3)台湾地区居民为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4)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为定居国外的证明文件。(5)外国公民为外国居民身份证、使领馆人员身份证件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等其他带有照片的身份证件。(6)完税证明、水电煤缴费单等税费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二)兵役登记;(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