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根据《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情节严重,可以立案:1、提供用于网络金融服务认证信息的工具五次以上;2、提供其他非法控制工具20次以上;3、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一万元以上损失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