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处理1如下:
1、转让方正式通知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后,除股权转让合同有特殊约定外,还履行了合同中的基本义务。至于公司和其他股东采取了什么行动,转让方无法控制。受让人不能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者行使股东权利的,转让人对此无过错的,转让人不得承担不利后果或者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承认股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不支持受让人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当受让人因公司怠于或拒绝履行法定义务而无法正常取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时,可以对受让人的民事权利给予适当的法律救济。在这种情况下,股权受让人可以起诉公司,要求法院责令公司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排除对股东行使权利的障碍。法院可以判决支持受让人的主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