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婚前发生继承,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只要双方没有就该财产作约定,就应当认定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如果一方婚前便已取得了财产权利,也就是继承已经开始,但该项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不应列入共同财产。
一、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什么?
1、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婚前财产”、“婚后财产”,顾名思义,“前”“后”的时间设定为关键,只有是在领取结婚证到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的期间内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才是夫妻共有财产,在领取结婚证以前,在婚姻关系解除以后所得财产,都不算婚后共有财产。
2、只要求取得该财产权利,而不必须实际占有该财产
就是说,只要求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进行了房产权登记,就视为获得了该房子的财产权利,而不必须实实在在的已经领到了该房子,即使是在离婚后才实际拿到该房子的,不影响婚后共有的认定。以此类推。
3、婚前财产在结婚后的收益是否转化为夫妻共有
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益属于婚后共有财产,但是所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简单的说,就是婚前财产自然而然生的蛋仍然属于其个人所有,但是一旦经过一丝一点人为努力,该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就要归为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另外注意,该婚前财产的本值仍然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归其个人所有。
4、特别注意,夫妻双方在婚后获得的工资、奖金,甚至其上交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退休金等,还有中彩票的奖金都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二、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离婚该如何分
婚前财产没有公证离婚时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分割。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分割婚前财产可以要回吗
只要有证据就可以要回来;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一)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一)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司法解释规定婚前财产只要经夫妻共同使用、经营、管理并经过一定期限就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权取得的理论,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释权限之嫌。修正后的《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第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三)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