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赔偿一般需要纳税的,根据转移计划,在异地重建后,重新开始经营业务,企业搬迁或处理收入的购买或建设与转移前相同或相似的性质,用途或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向企业提供固定资产未重新设定技术改造或采购。企业在政策上转换或收入处理购买或改良后的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从计划转移到第二年五年取得的转移收入或处理收入,不计入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内完成转移的情况下企业的转移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对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