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起诉决定是指,在查明犯罪嫌疑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
有法定其他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时,所作的决定。实质上是人民
检察院所作的一种终止诉讼的决定。不起诉决定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十
五条(原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
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五)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以上五
项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
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
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下的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
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不构成犯罪下的不
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