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不上对方,当事人可以起诉离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所以原告可以直接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对方已经下落不明满2年,并且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原告再起诉离婚的,原则上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情感确已破裂,依法判决离婚。通常如果存在重婚、家暴、遗弃家庭成员、一方有赌博或吸毒等恶习不改的,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